赵存福律师亲办案例
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
来源:赵存福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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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: 彭XX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与XXX供销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,合同第一条约定为:“甲方招用乙方为合同工,合同期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,使用期甲方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决定。本合同不受时间限制”。同时另约定:“在合同期限内该劳动者的户口不转入城镇”。彭XX在签订合同后就进入该XXX供销合作社工作,一直到二00三年十月,XXX供销合作社因亏损而停止生产,没有再为该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,其至今一直待岗在家。二0一0年九月,彭XX因XXX供销合作社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,XXX仲裁委认为彭XX的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申请期限,为此向彭XX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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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存福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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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梅园大厦9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存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401*********8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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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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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梅园大厦9层